会计代理服务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每个月的**(开出的**以及进来的**); 2、公司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以及公司电话。 一、纳税申报须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4、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